有的公司,在發現員工出現有影響工作的情況下,是會覺得員工不配在公司進行工作的,從而出現想辦法逼員工進行離職的情況,那么什么是惡意調崗?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對員工明顯不利的,或者故意調離工作崗位的,沒有與員工協商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在短時間內頻繁讓員工調整工作崗位的屬于惡意調崗;用人單位惡意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或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降薪行為是否為惡意降薪,是否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同時,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二)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單位故意迫使員工辭職,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未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違法解除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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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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